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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江西日报  发布日期: 2010-08-19  访问量: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江西省交通厅厅长马志武答记者问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9月1日起,《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有何意义?对公路路政管理有何新规定?带着一系列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西省交通厅厅长马志武。

  条例施行意义重大

  问:《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它的出台和施行有什么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公路法规,是江西省交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江西省交通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条例》根据江西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公路法有关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和规范了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管理,推进依法治路,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马厅长,江西省制定《条例》的背景是怎样的?

  答: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截至2007年底,江西省公路总里程达130515公里,其中等级公路72374公里,初步形成了以国、省道为主骨架,县、乡道相连接的公路网络。江西省原有的《路政管理办法》自1993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江西省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江西省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有的《办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因此,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路政管理实际,亟待制定一部规范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

  问: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在《条例》中是如何体现公路受国家保护原则的?

  答:《条例》规定,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问:公路管理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有关合法权益。请问《条例》的规定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提出了怎样的原则要求?

  答:由于公路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公路管理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公路的使用,而公路路政管理也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合法权益。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一是有义务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发现公路损坏的,及时组织修复,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要求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第三,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这些规定对于规范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挖砂、采石、取土;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设施;损坏公路标志、标桩等设施;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摆摊设点、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搭棚建屋,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洗车点;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问:《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哪些活动,应当得到事先批准?

  答:《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更新砍伐树木的;

  六、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

  问:《条例》对车辆在公路进行临时检修作业时,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车辆在公路上需要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先设置规范的标志,保证交通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检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路面。

  强化建筑控制区管理

  问:对于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条例》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问:《条例》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行为,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当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30厘米,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

  问:为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今后公路的拓宽发展,公路两侧都设有建筑控制区。《条例》对江西省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条例》还规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效,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负法律责任

  问:如果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分别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路面,罚款等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须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条例》还规定,驾驶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地点强制其停车,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问:《条例》今天开始施行。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省交通厅已经或者即将做哪些工作?

  答:我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已经组织了学习,还将组织对全体路政人员的培训,使广大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正确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条文,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条例》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标语、条幅、手册、宣传画、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使《条例》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被社会各界所了解,增强公民的公路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条例》,并监督《条例》的实施,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更加支持,促进江西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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