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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2-28  访问量: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82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治超工作要求,扎实推进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20162月我省启动新一轮集中治超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关支持下,经过长达1年半的治理,路面通行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178月,我厅委托第三方检测调查机构对全省治超站点路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我省治超站点路段超限超载率已从集中治理前29.7%下降到省政府要求的1%以内。

但随着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受各方利益驱动影响,超限超载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治理,损毁公路设施现象依然存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治超主体责任力度不一;治超工作本身尚存在薄弱环节;治超长效机制还需建立完善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因此制定《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为此,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厅于20166月启动《办法》起草准备工作,201710月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期间,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见;先后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立法推进会、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赴宜春市、高安市、上高县等地进行了省内调研,赴浙江省、甘肃省进行学习考察;经过反复论证研究,修改近三十余稿,形成了《办法(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办法》正式通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源头治理、通行治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落实了治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建立了治超工作督查、约谈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职。

二是加强了源头管控。强化了对车辆源头、货物源头、货运源头、货运经营者以及车辆驾驶人的监督和管控,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车辆源头管控方面,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车辆检验业务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不发放车辆营运证。在货物源头单位监管方面,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采砂场、采石场、建筑施工单位等货物源头单位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超限超载现象发生。在货运源头单位管控方面,要求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场站等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驶出场站。

三是加强了通行治理。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开展治超工作;对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的车辆,可以采取流动检测的方式进行检查;在高速公路收费口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明确了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流程,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四是创新了治超模式。《办法》除对常规通行治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外,还引入科技治超新模式,将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引入路面治超执法,有效提高了治超工作成效。《办法》规定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依照相关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三、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举措

一是加大宣贯力度。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本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全面部署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发挥货物源头企业、货运场站、治超站点等行业场所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办法》,确保《办法》落地落实。

二是健全配套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办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办法》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依法履职尽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基本原则,依法依规进一步完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权力和责任清单,切实照单履职,加强治超行政执法监管,促进路域环境和交通运输秩序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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