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的修改,修改后的《公路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这是《公路法》第五次修改。《公路法》颁布实施于1998年,此前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9年和2016年经过了四次修改。本次修改共涉及两处内容:
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